济宁市各研究生考试培训机构: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定于12月21日至22日进行,为确保本次考试公平公正,严防手机入场和替考,济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特向你们致信如下。
一、熟知考试情况、做好宣传提醒。全市研究生考试实施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考场。考试期间,我市实行“2+1+N”次安检制度,在封闭区入口和考场入口进行“两次”安检、手机智能安检门的安检、考生坐定后考前和开考后考场内的随机安检。考生将接受身份验证、金属探测、手机屏蔽、电子监控、智能安检等防作弊仪器检查,国家、省、市、考点全部实现监控全覆盖、无缝隙。同时开通省、市、校三级电子监控巡考机制,省、市、校三级巡视检查人员将深入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二、坚持正面引导、加强诚信教育。请教育参与贵机构培训的所有考生严禁将书包、书籍、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特别是手机带入封闭区、考场。不要错误地引导考生如何替考、如何将手机等带入考场、如何偷换考生试卷、如何用手机拍照、如何将图片传出场外等作弊行为。要加强对你所辅导考生的正确引导,为全市研考传递正能量、播种新希望。
考前,要对所有考生进行考试诚信法纪教育,解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研究生考试规则》等法律法规,教育广大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做到诚信应考。凡教唆考生作弊或携带手机拍照的机构,一旦发现,将批评教育或进行约谈。
三、规范办学行为、告诫学生守法。非法购买或获取试题和答案的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不仅要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还将被追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请不要向考生兜售所谓“考题”、“答案”、无线耳机或针孔摄像机等“作弊工具”,不要鼓动考生参与考试作弊。一旦发现顶风而上、引导考生违法作弊犯罪的,我院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务必告诫考生,凡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试部门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其做出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考试机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就办理考试作弊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后,希望你们告诫考生自觉遵守纪律、履行诚信承诺,放弃作弊幻想、守法参加研考。如有问题反映,可拨打我市研考举报电话:2351656,也可报警,我们将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查处。
感谢你们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祝考生取得好成绩。
济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事关研究生考试作弊,多人获刑
据“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消息,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同时,为防止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对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杜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姜某等人从事教育咨询、考试培训等业务。
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组织考生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为张某介绍考生并从中获取利益。
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以同样的方式组织考生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姜某为张某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利益。期间,张某负责招募考生,购买作弊器材,在考点附近登记房间并安置信号发射装置,联系考试题目、制作及发送答案;路某帮助张某整理考生信息及考生反馈问题,整理答案格式并发送,徐某培训考生、试验设备,招募“骡子”(即信号放大器看护人员),考试时为考生发送答案;徐某收发快递,维修设备,指挥“骡子”开关设备。
2021年12月25日上午,张某组织多名考生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安排人员在北京多家大学附近放置信号放大器为考生发送答案。当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考点附近将信号放大器看护人员抓获,后根据线索先后将九名被告人抓获,并起获作案所用无线电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路某、徐某、徐某、牛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姜某、王某某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以无线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进行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被告人张某、徐某、牛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姜某、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路某、徐某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法官表示,考试作弊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危害尤其严重。
法官还提醒,“十年寒窗苦,一朝翰墨香”,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考试作弊不仅破坏考试公平,还影响社会公平,严重损害考生个人和国家利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也希望每位考生严格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换得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