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师函〔2009〕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全面总结我市首届“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队伍管理与培养经验,加强对名师队伍建设的过程管理和动态管理,根据《济宁市“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管理办法》(济教字〔2007〕14号),市教育局将对“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进行任期(2006年9月1日-2009年6月30日)考核,现将考核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济宁市首批“杏坛名师”50人和“特级教师”100人。
二、考核内容
(一)“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在任期内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二。
(二)“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指导、培养本地区及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杏坛名师”每学年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20节,在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12节,教学开放周不少于4次。每年上县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2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特级教师”每学年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12节,在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教学开放周不少于2次。每年上县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1节。
(三)“杏坛名师”在任期内至少撰写3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特级教师”在任期内至少撰写3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要有一篇能够集中反映个人的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
(四)“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在任期内,要主持能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市级以上规划科研课题并结题,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考核办法
(一)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成立名师考核工作小组,市教育局名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杏坛名师”和市直学校“特级教师”的考核,各县市区名师考核工作小组对本县市区的“特级教师”进行考核。
(二)各位名师要认真填写《济宁市“杏坛名师”考核表》(一式三份)或《济宁市“特级教师”考核表》(一式三份)。发表的论文要提供原件,课题提供材料包括立项报告、开题报告、实施过程材料和结题报告等,均要求原件。
(三)市县考核组认真查阅材料,依据《济宁市“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第三章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名师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教学、科研、进修基本任务的名师,考核组直接确定任期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其“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称号将不再保留,并不再参评第二批“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能完成教学、科研、进修基本任务的 “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再由市教育局考核组到学校进行民意测评、座谈和实地考察,形成完整考核报告报市教育局党委形成考核意见,考核合格名单将在济宁教育网公示,公示无异议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杏坛名师”将保留下一任期,“特级教师”可继续参评下一届“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
四、考核要求
考核组要实事求是的对每一位名师进行考核。各县市区要严格审查提交材料,凡发现虚假材料直接认定考核不合格,确保“杏坛名师”考核工作严格公正。“杏坛名师”和市直学校“特级教师”5月底前报考核材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6月中旬完成对本县市区特级教师的材料审查,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师训科。市教育局将于7月中旬完成对“杏坛名师”的任期考核。
附件:1、济宁市杏坛名师考核表
2、济宁市 “特级教师”考核表
济宁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