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教育办公室,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现就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禁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不得默许教师在校内外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针对中小学课程的有偿补习活动。已经举办的,一律停办,费用清退;已经出租的教学设施、场所的,一律收回,并负责督促举办者清退费用。学校不得借培训机构或家长委员会等之名,参与组织有偿补课;学校可安排教师按自愿原则组织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补缺补漏,但均不得上新课,也不得向学生收费。
二、严禁国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违规办班组织有偿补课
不准学校在职教师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中有偿授课;严禁在职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违规从事有偿托管;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教师不准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种以升学为目的的培训班、补习班等兼职兼课活动。
三、严肃查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市直各中小学校长作为其第一责任人,要对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辖区内(本校)发生的违规有偿补课现象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省纪委《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对学校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如数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文明单位、师德建设先进单位等评选资格,并追究学校领导的纪律责任,直至撤销校长职务;问题严重的,追究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职教师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第二次发现的,不但要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当事人该年度考核还要确定为不合格,不能作为各种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必要时调整岗位;对因此原因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对因此造成学生伤害责任事故的,责任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关注民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树立和推广一批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无私奉献的模范教师,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教育、引导教师做崇高师德的塑造者,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的践行者,弘扬奉献精神,立足岗位,恪尽职守,上好每一堂课,教好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搞有偿家教,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切实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推动和谐校园建设。
五、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力度
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所中小学校和全体教师。同时,各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向家长宣传中小学生在暑假进行身心休整的必要性,引导学生合理安排暑假时间,让孩子度过一个安全、轻松、愉快、有意义的暑假。
六、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重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强明察暗访,加大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市教育局将把治理中小学校假期补课的工作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市直中小学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济宁市教育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